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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独二胎”政策解读

2018-10-01 15:32:04  阅读:863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汪东城
  (一)申请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其他可生育二胎的情况标准
  ①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③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⑤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⑥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⑦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⑧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三)奖惩措施
  1.奖励
  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惩罚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①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
  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② 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子女的公民: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③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公民:
  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④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生育间隔不满4年的公民:
  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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